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请销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工资福利政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的休假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等7大类。 第三条 请销假管理工作要以尊重请假人意愿、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注意休假的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多人同时休假现象,不能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局政治处负责请销假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各类休假的审批、登记和假期待遇的执行;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休假的台帐管理,并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短期休假的审批。 第五条 请假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填写《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销假可采用口头形式。 第六条 请假一般由请假人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请年休假、事假及假期较长的其他休假,须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政治处审批。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先以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要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请销假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休假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请假超过5天的,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局政治处和所在单位销假。
第九条 各类休假的审批权限 1、全局实职副科以下工作人员(含协管员)请事(病)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处(室)、中心、支队(大队)领导审批,报政治处备案;2天以上(含2天)4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出具意见,报政治处审核后,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事(病)假,由局长审批。正常的年休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出具意见后,报政治处审核备案。 2、局实职副科以上干部(含副大队长)请假(事假、病假及年休假等7大类)1天以内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3、原则上提倡队员实行年休假,但要注意统筹安排,不能因休假或调休影响正常工作。 4、会议、活动的请假根据谁组织谁审批的原则,请假人需请假的,在会议(活动)前向组织单位负责人请假。但全局性的大会和其他重要活动,请假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申请人要提前向政治处提出请假理由。
第十条 各类休假的期限及假期待遇,均参照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请事假人员,必须实事求是说明请假理由;请病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 第十二条 鉴于我局工作的特殊要求,请假人在休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保证随时归队。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期间,不得请年休假、事假及探亲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被停职检查,不能正常出勤的,一律先在年休假假期中扣除,并根据有关规定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全局工作人员的双休日、节假日以及特殊情况的通宵加班统一由指挥(受理)中心安排并建立台帐。加班的调休不作请假处理,但调休时间一般不超过原加班时间,调休限30天内休完,一次连续调休时间不得超过3天。
除通宵值班第二天自动调休外,其余时间工作人员调休的,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安排,并将调休情况经指挥(受理)中心核实后提前报政治处备案。
对不具备调休条件(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未调休)而以调休名义申请调休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以调休为由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以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3号前将上一月的考勤情况报政治处。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另作规定的,依国家规定执行。
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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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起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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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休)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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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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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中心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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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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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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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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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在单位签意见后,由指挥中心审核后报局政治处。此表存政治处、指挥中心、所在单位各一份。
附件 丽城管〔2011〕0002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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