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横幅悬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丽执法〔2010〕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区横幅类广告的管理工作,现将《丽水市区横幅悬挂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丽水市区横幅悬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横幅管理,创建整洁、文明、有序、和谐的城市容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横幅悬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申请悬挂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市区规定街道悬挂横幅: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的; 2.政府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节日庆典、重要会议等; 3.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重要活动、庆典、会议等; 4.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公益活动; 5.商家(企业)开业日庆典活动; 6.其他需要悬挂的情形。 二、规定悬挂的地点: 1.可以悬挂横幅的区域: (1)一、二类街道:中东路(大洋路—紫金路段)、继光街(中山街—括苍路段)、城西路(继光街—灯塔街段); 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向市区其它主街道延伸。 (2)三类及以下街道:华墩街、后庆路、白云路、庆春路。 2.公益活动宣传横幅可在指定的一、二类街道发布;商家商业性宣传横幅可在指定的三类及以下街道发布。 三、备案、申请程序: 1.发布公益类横幅广告前,横幅制作单位或发布单位须向市城管执法局市容支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申请表、广告发布的文字内容、发布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商业类广告横幅应先征得所在街道执法大队同意后,报市容支队备案登记。 2.横幅制作单位或发布单位在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书面承诺书,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在申请悬挂期限结束日(20时前)后自行将广告清理完毕。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的,保证金全额退还。 3.市城管执法局市容支队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备案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三、悬挂期限: 1.公益类广告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商业类广告,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2.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凭相关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可适当延长悬挂期限。 四、法律责任: 1.广告制作单位或发布单位未按承诺规定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2.未经备案登记擅自设置横幅类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并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横幅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文明办,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市“六城联创”办,市建设局,市工商局。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