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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查处率和结案率及其他

发布日期: 2009- 06- 04 17: 00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余世亮

 

  为提升我市城管执法水平,我局以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过程中,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家对责任状中的查处率、结案率、执勤率等概念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此,笔者试对查处率、结案率、执勤率等概念进行界定,以抛砖引玉。

一、   查处率及相关标准

查处率,就是案件查处件数与立案数的比例。要正确计算查处率,前提条件就是查处数和立案数的正确。

(一)正确立案,才能有准确的立案数据

立案是城管执法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程序,是城管执法的开始阶段。根据《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一)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条还规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相关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正确立案,首先要有明确具体的立案标准;其次,落实立案监督,解决立案不规范、有案不立等问题。立案监督对于促进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立案活动,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查处标准,才能有准确的查处数据

如何计算查处率,首先要界定案件的“查处”内涵。案件立案后,案件的办理就进入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广义的案件查处,也就是案件的办结,即包括案件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等所有程序,案件执行完毕,才算查处结束,广义的查处率其实就是结案率。我局的责任状上既有查处率又有结案率,因此,广义的查处率,就不是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内容。那么,我局责任状上的查处率,应如何界定?我认为,案件查处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要求:一是案件承办人员已着手调查取证,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二是行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比如,我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田某某违法搭建。立案后,承办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发出《限期整改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并限期整改。田某某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等候进一步处理。田某某违法建设案符合案件查处的规定,可以统计在“案件查处”数据中。假如田某某在案件查办中,又借机抢建,该案虽进入调查处理阶段,但其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该案仍属于未结案范畴。

二、结案率及相关标准

结案率,就是结案数与立案数的比例。结案率的准确,关键是要有明确无异议的结案标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明确结案标准至关重要。

(一)确定具体的结案标准,才有精确的结案率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归档。”我局的结案标准是以案件被执行完毕后才视为“结案”,可称之为“执行结果”标准。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没有修改前,我局的结案标准只能以案件执行完毕为准。当然,我们还是有必要对 “执行完毕”内涵进行厘清。

1、何为执行完毕?在理论上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标准界定“结案”没有异议,但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案件执行的现状,何为“执行完毕”,还是有探讨的必要。只有确立科学合理的结案标准,才能正确反映城管执法的工作成效与社会效果。

①什么是执行,执行须具备什么条件?

本文所指的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执行是行政执法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因此,执行机关执行案件时,须具备以下三要件:一是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二是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有被执行的内容;三是执行须以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②城管执法机关自行执行和人民法院非诉讼执行的结案标准应有所区别。案件的执行依执行主体来分,分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执法和人民法院非诉讼执行。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执行的案件,要以案件执行完毕为准,没有执行完毕,不能统计在结案数据中,这应该没有异议。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我个人认为,以法院受理城管执法部门执行申请之日为结案日较为妥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以防法院的原因造成案件长期未结,影响整体的结案率。

2、以“执行完毕”作为结案标准是否可行,也值得我们认真探讨。前面我们在界定执行概念时已谈到,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此,以执行完毕做为结案标准,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办结率。比如以下两类案件的结案,就不能以“执行完毕”作为结案标准:

没有必要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结案标准应该以案件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为准。

②没有必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结案标准应该以违法行为消除之日为准。

(二)超期结案率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率

案件的办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经分局(大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五日;期限届满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超期结案率应列入统计和考核之中。

(三)错案率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根据我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局机关、各分局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局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经有关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撤销或变更其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的规定,我认为所谓的错案,或者说执法过错,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在强调“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原则的同时,严格细化执法责任的明确归属,解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容易产生的“责任不清”、“责任分散”等问题,以确保对造成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有效追究;同时基于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发生错案的办案机构的查处率和结案率应进行相应的更正。

三、   执勤率及相关标准

 (一)什么是执勤、执勤应该做些什么

我局责任状中规定,“投诉、举报案件的执勤率达到100%。”我个人理解,这里所指的执勤工作主要是案(事)件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1、接到出勤指令后,在城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在郊区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2、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3、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4、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二)执勤率的相关标准

  执勤率就是出勤指派数与出勤处置数的比例。出勤处置数据统计正确,执勤率才正确。

     如何正确统计出勤处置数据?首先我想用排除法确定不属于出勤处置的事项,这样我们就能统计出正确的出勤处置数据。我认为以下三方面事项是不能列入出勤处置数据的:

1、没有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

2、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不依法办理;

3、对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案(事),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

   四、健全基本绩效考核指标的建议

  目前,我局的责任状中的基本绩效考核指标还是比较全面的,基本符合我局实际工作需要,但从全面提升城管执法上水平的要求看,是否可从岗位职责、执法成效、执法数量和质量、执法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健全我局的绩效考核:

  1、岗位职责(依法履职)指标。各执法机构、各执法人员对于自身的岗位职责履行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做到依法履职,完成各自的岗位职责,城管行政执法整体的工作任务、目标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都应成为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的指标。

  2、执法成效(公众满意度)指标。这类指标主要用于考核执法工作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职能目的的实现,一般是指执法机构和人员所管理的领域是否达到了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秩序和状态;二是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衡量。据此,执法效果可以罗列的指标有:管理对象违章率、管理主体被投诉率、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及行政诉讼被变更、撤销等败诉率、评议满意率、执法差错率、差错影响程度等。这些指标既反映了执法工作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评价。

  3、执法数量(执法效率)、质量指标。一是执法投入,表现为占用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二是执法产出,表现为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数量。从执法案件的数量要求来看,可以列出的执法效率指标包括收结案件比、人均结案数等;从执法案件的时间要求来看,可以罗列的指标有处理案件数量、法定或合理期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期限结案率、案件平均处理天数等。执法质量的考核指标,主要着眼于执法结果及关键性的、可量化的执法环节。具体而言,可以罗列的指标有,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规、文书制作规范、归档情况、执法认定事实准确、执法证据充分、法定依据正确性、自由裁量适当、执法统计情况等。

4、执法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执法机构中人员知识技能符合条件、执法证件持有符合规定、岗前培训、年度更新知识业务培训、转岗培训、年度执法考核、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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