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和减免加处罚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 04- 28 11: 15 浏览次数:
 

 

丽执法〔2007〕8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缴纳和减免加处罚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警察支队:

经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和减免加处罚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缴纳和减免加处罚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处罚款是指本局作出罚款决定后,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代收机构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

    (一)因本局决定缓交罚款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加处罚款应当免除;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经调查证实,加处的罚款可以酌情减免。

    (三)其他确需减免的情形,经调查证实,加处的罚款可以酌情减免。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由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办案单位填写《申请减(免)缴纳加处罚款审批表》,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市局法制处审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减免加处罚款通知书》。

第六条  当事人实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不一致,代办机构有异议的,经法制处审核属实后,由市局分管领导签发《法律文书送达证明书》。

第七条  经批准给予减免加处罚款的,出具给当事人《减免加处罚款通知书》,通知罚款代收机构。

第八条  市局法制处、监督处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在该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执法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   加处罚款   通知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1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