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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第四次例会纪要

发布日期: 2008- 04- 25 11: 06 浏览次数:
 

〔2007〕1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设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第四次例会纪要

 

2007年4月23日下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在执法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建设行政联席会议第四次例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林永康、副局长陈正巧,市规划局局长吴洵麒,参加会议还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饶连祥、叶旭明、王再明、叶照军、胡根和、余世亮、叶吉来、李俊,市建设局吕跃华、袁宏伟、吴昌平。

会议对规划类违法案件处罚与补办运作机制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危房修缮管理以及违法(章)建筑处罚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充分讨论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规划类违法案件的处理应掌握三个原则:(一)遗留违法从轻,新的违法从严;(二)遗留案件处理程序从简,新的案件处理按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三)两局相互配合,共同认定处理。根据这三个原则,对2003年8月以前发生的违法(章)建筑在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安全、无纠纷的前提下给予罚款处理;2003年8月以后发生的违法(章)建筑按联席会议规定执行。对今后再发生的违法建筑应从严控制,以拆为主。对是否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具体情节由两局共同认定,提出意见。由两局共同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明确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个月但不超过二十天召开一次会议,加快案件处理速度。一般案件由两局法制处牵头,对案件进行认定并形成纪要,按纪要规定处理。

三、充分认识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产生的后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及时查处这类违法案件。

四、危房修缮原则上不再审批,但确属“一户一宅”且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三家共同研究,由市建设局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但要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五、根据同城同待遇原则,把富岭街道办事处纳入处罚范围,并专报市政府。

 

 

 

 

 

 

 

 

 

 

 

 

主 送:局属各单位、警察支队,市建设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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