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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第三次例会纪要

发布日期: 2008- 04- 25 10: 57 浏览次数:
 

2006〕5号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建设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第三次例会纪要

 

2006年9月8日下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在执法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建设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第三次例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洪勇华、市规划局局长吴洵麒,参加会议的还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饶连祥、叶旭明、聂道丛、陈晓蔚、李有新、叶良活、周浩、张爱南、李俊,市建设局吕跃华、袁红伟、吴昌平。

会议就违法建筑案件处理程序,特别是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处理程序进行了充分讨论。认为案件处理要体现合法、高效原则,会议还对农民新村超高建设管理进行了认真讨论,对早期已整体完工的新村以疏为主,逐步解决,对近期完工的新村要严格管理,经过参会人员的研究讨论,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市建设局在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有违法建设情况可以处罚后补办手续的,抄告“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回复”一份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回复中说明超建面积及建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罚款处理的内容,市执法局根据受理案件后,不再经过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程序予以罚款处理。市建设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结案报告,按规定程序规划核准验收。

二、已整体完工的农民新村超高建设处理。

农民新村高度管理以房屋总高度为管理高度,对已完工的新村按下列规定处理:

1、2004年10月以后完工的农民新村超高建设原则上暂时不作罚款处理。

2、2004年10月以前基本整体完工的农民新村超高建设按原处理政策处理,即阁楼层以下部分因阳台封闭引起的超建面积处罚后补办房产证,阁楼层超高引起的超建面积罚款后不予补办房产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处理农民新村超高建设前应要求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住宅北面位置产权人的同意签名,并进行公示(拍照存档)无异议。

三、违法建设处理后房屋产权发证过程中不再使用“暂时保留使用”的文字表述。

四、违法建设处理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问题。

五、会议讨论了通过41件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意见(附后)。






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市建设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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