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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租赁权?
来源: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08-7-15 11:0
 
 
 

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租赁权?

    时下不少高楼大厦的墙面和屋顶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缤纷的“广告外衣”,究竟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租赁权?2003年12月某业主委员会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协议.到2004年9月中旬,不少楼顶竖起了大广告牌,原来物业管理公司将屋顶出租给了广告公司期限为3年,租金为2万余元.

    “12348”专线: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屋顶立面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业主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尚不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部门更无权擅自处分。物业管理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对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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