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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来源: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08-6-4 16:12
 
 
 


案情介绍:
  当事人:曹××,工作单位长春市××房地产公司。2003年6月3日,市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路××工地向城市排水设施中排放污水。经查,该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报支队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需要施工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对长春市××房地产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案件评析: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建筑砂浆等杂物;违反规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执法局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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