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个案分析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来源: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08-6-4 16:12
 
 
 


案情介绍:
  当事人:王××,系长春市××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2003年7月29日,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相关审批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阳光路挖掘道路(长40米,宽0.8米)铺设供暖管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报支队领导同意后,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需要施工必须办理占道施工许可后才可施工。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处理结果:
  对长春市××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任其停止挖掘城市道路,恢复原状。
案件评析: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违反规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此,依据当事人的情节、状况,执法局按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了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打印】【关闭
 
 
无标题文档
2004 版权所有 中国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杭州颐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