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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感想
来源: 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05-1-12 16:9
 
 
 
    从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近两年了。从最初的新奇到现在的几许感悟,经历这一过程后的我终于明白我们为市民创造文明、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的艰辛和意义,终于可以谈谈些许心得与我的同事们共勉。

    记得刚进队的那段时间,我曾一度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体制感到迷惘甚至焦虑,觉得复杂而悬乎,就好象长途旅行到了一个驿站而前面的路错综复杂不知该往哪条走。渐渐地终于了解,我市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之一,仅仅处于试验摸索阶段,国家并没有统一的体制模式。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管理体制的探索性和不完全确定性,从而在我们的工作中也会因此偶尔遇到嗑磕碰碰,对此我们不应消极,应该相信经过不断的实践改进,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试点过程会趋向完善过程;相信经过我们前阶段的摸索和辛勤付出,城市的管理水平、经营水平必将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换得城市一个美好的未来,我们的人生也因此变得丰富而有价值。走在这条路上,你还有什么可以疑虑的呢?

    其次是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对象的认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而细,又事关百姓基本生活环境保障,既是“芝麻”更是“西瓜”,既然我们是代表政府、代表人民执法,就必须心系百姓,急百姓所急,要具有公仆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为百姓排忧解难为己任。新闻媒体常有报导有些地方个别城管队员没有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给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因此,在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时,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凌驾于群众之上。不仅令市民反感,也给管理相对人一个“反击”的可乘之机。最终损害了整个队伍形象。同时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作为城管执法的相对人具有其特殊性,他们首先都是普通老百姓中的一员,而且其组成人员为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打工人员、城市下岗工人、年老体弱而缺乏扶助者等,他们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且多半无技术、无特长,只能靠摆摊设点的方式赖以生存,当他们受到查处时,往往有可能发生过激行为,甚至会有一些违法分子采取自残的方式,诬篾执法人员打人。他们咬紧的是四个字:我要吃饭!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是由于特定的历史、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国有企业转制、“三农问题”的出现等等。我们不能漠视这些客观现实而不顾,一味责怪执法对象,一概予以严惩重罚。他们也是普通百姓,他们有生存权,也应受国家、政府的保护,基于这一出发点,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负责人员指出,目前提高执法水平是当务之急,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工作应重在服务。城管执法人员应尽快扭转思路,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依法执法的同时要特别讲究方式方法。总的原则是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亲民执法相结合。要把握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文明执法,不是迁就不管,该纠的不纠;严格执法不能变形为野蛮执法,粗暴执法。推行亲民执法不能违背依法执法原则。依法执法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一个基本要求,离开依法执法何谈亲民执法?亲民执法要在教育、疏导上下功夫,讲究执法艺术,做到刚柔相济,其实文明执法、亲民执法和严格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比如南京玄武区行政执法局推出“亲民执法工程”,即对下岗职工、享受政府低保津贴的特困人员、残疾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等四类贫困群体在占道经营时,执法人员将采取教育、疏导、纠正为主,一般情况下不予经济处罚就是一个例子。再比如我们中队在白鹤菜场整治过程中,对无证摊贩多采取教育劝改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对占道经营户挨个走访劝改,一次又一次苦口婆心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晓之以情,动之以礼。获得群众的普遍好评,也取得令人满意的工作实效。这样的工作方式既尊重、维护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也顾及了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  
    最后是如何通过执法给执法相对人和普通市民灌输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从而自觉守法、护法。要解决这一点关键还得从政府自身、从我们每一执法队员的一点一滴工作做起。首先是行政执法与宣传法律、法规相结合,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执法相对人不知道或者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认为我们队员是“欺人太盛”,不是什么“好人”。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立足服务,努力将执法与宣传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仔细耐心地予以解释,始终把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放在首位。只有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让被处罚人知法、懂法,才能切实拉近我们与被处罚人的关系。同时还要通过社区平台或其他各种方式向普通市民宣传法律法规,最大程度争取他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外一个方面是要正确运用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从而树立法律的威严性与神圣性,从而达到人人守法的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要解决执法裁量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总的要求是: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执法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是不容置疑的。但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它的行政性,就存在一个合理性问题,要求执法以不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为宜,即在达到执法目的的前提下,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应尽可能选择影响最轻微,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最温和的手段。例如,对一占道经营户,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当处以罚款100元即可达到制裁和防止其违法的效果、目的时,我们就不得再处以更高额罚款。合理性还要求针对客观现实,从法律总的目的(如社会的次序和稳定、经济的发展等)出发,选择其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或方法。例如,我们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为了追求城市的整洁和有序,仅仅采取取缔流动摊贩的办法,可能会因注重形式而忽视了其内容实质,只注重了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劳动力就业、社会效益,对城市综合发展的影响等)的做法,却并不能促使这行政目的的实现,那么这种作法就是不客观、不实际,甚至是适得其反的。
    2、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兼顾效率与公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求同样的案件应受到同样的平等对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体现行政处罚应同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不能“欺软怕硬”,不能看背景、看后台,不能有其他不该考虑的因素而导致自由裁量失衡。不能使相同的案情受到很不相同的对待和处理,也不能对不同案情的案件来个一刀切,敷衍了事,而不考虑违法者不同的违法情形、不同社会危害性及违法者主观认识和改正错误程度等区别。如果行政执法不能给予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待遇,不能平等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那么法律的公平要求就没有达到,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失去信心,从而对我们的政府产生怀疑和不满。其副作用可想而知。

    以上就是我从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感想,希望能与同行产生一些共鸣,给自己一点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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